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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海归”遭遇婚介骗局 律师说可追究“婚托”责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09:46 云南日报
近日,本报报道了一名女“海归”遭遇婚介骗局的新闻,从美国回来的女“海归”李芳(化名)找到婚介机构征婚,她向婚介机构交了6000元会费。婚介安排了一个“对象”与她见面,当她想再与男方见面,却遭婚介机构联系人断然拒绝。想核实男方的材料是否真实,婚介却说:“我们没有留下客户的信息,你无权知道对方资料的真实与否。”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认为,婚托骗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 我国婚介行业存在的问题如管理不到位、定位不清晰、虚假广告、无序竞争、服务提供能力不足等,不仅折射出社会的诚信危机,同时暴露出政府部门对中介机构监管上、法律对其经营行为制约上的乏力。 首先,应征者与婚介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工商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规都是调整二者关系的法律依据。征婚对象一定要和婚姻介绍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有处理的依据。 其次,广大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进入婚介择偶时,要提高警惕;在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执照、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同时,还要验明对方证件,特别要注意户口上的婚姻状况说明等,以防误入黑婚介的陷阱,造成精神、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失;要注意保留证据,交费时要向婚介所索要正规发票;一旦遇到婚介纠纷,消费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果是恶意诈骗,受骗的消费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以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再次,对婚介行业管理缺位,才使问题婚介有恃无恐,“合法”骗人钱财。婚介是从工商部门获取经营资格的,对婚介所的经营,工商部门理应进行规范和管理。婚介收费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是物价部门的责任;应征者交婚介费,婚介所不开具正规发票,税务部门理应去查;雇请婚托骗人钱财,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只有上述部门齐抓共管,才能够管理好婚介市场,杜绝黑婚介的出现。 柏立诚(春城晚报)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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