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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电视归债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09:46 云南日报
赵先生问:今年2月朋友李某向我借款5000元,承诺半年后还,9月份,我要求他还款,但他却说没有钱还。经过协商,我同意以他家里的一台新的32寸液晶电视作价偿还借款。为此我和李某签订书面协议,当天便将电视机搬回家。不料,几天前王某持电视机销售证明找到我,称电视机是他买了暂时放在李某家的。请问,我能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吗? 答:本案中电视机并非为李某所有,李某无电视机的处分权,但电视机放在他家,使你相信该电视机是李某的而订下协议,可以认为你是善意的。另外,电视机的价值与5000元的欠款相当,况且李某向你实际交付了该电视机。据《物权法》第106条的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受让人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财产,即便出让人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故,你与李某的还款协议有效,你有权获得电视机。 柏立诚(春城晚报)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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