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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啊”是什么意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10:21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由于录音中的“啊”字没有表示出认可的意思,李某与鞋厂老板刘某约定的工资因此无法确定。为此,法官在审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时,只能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来确定李某工资。日前,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鞋厂老板支付李某余欠工资1344元。

  今年4月9日,李某受聘到刘某经营的一家童鞋厂从事鞋样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期间,刘某未支付工资,而李某分数次向刘借支了4400元。

  6月27日,李某被辞退。李某在该厂实际工作时间为两个月18天。李某说,当初约定保底月工资为4500元,按约他应该得到工资11700元,除去借款,还剩工资7300元。而刘某则说,双方约定的工资只有1500元。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支付李某工资1120.6元。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在审理期间,李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是他与刘某的谈话。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录音中,当李某问刘某,他的工资是不是4500元时,对方只回答“啊”,而这个“啊”字在当时的语境中,应该表示的是一种惊异的语气,并不能表示对工资的认可。

  另外,由于这份录音证据存在声音模糊等情况,法院认为该证据本身不能证明双方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4500元,且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孤证,不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李某工资标准的争议均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李某的工资可以按照温州市区企业2006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同行业同岗位的工资予以确定,即每月为2008元。经计算,李某两个多月的工资为5744元,减去借支的,余欠工资为1344元。潘贤群潞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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