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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违法为何不撤销 病妻因病遭弃获法院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10:5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因患精神疾病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丽丽被丈夫领到民政部门办了离婚后,只穿一身单衣裤和凉鞋回到娘家,与丈夫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等全归男方,她分文没得到,目前面临生活和治疗费用等方面的困难,本报《病妻被老公“净身”出门》报道刊发后,引起读者同情和有关各方的关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表示正在处理。

  登记违法为何不撤销

  这是丽丽一案最为关键的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院人士就此表示,法院判决溧水县民政局所作的离婚登记违法而不责令撤销,并不是审判人员的疏忽,而是另有原因。

  溧水县民政局在不知丽丽病情的情况下,为她和丈夫方某办了离婚登记,虽然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能预见丽丽有精神障碍,但因其未查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为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该行政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依据不足,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程序上亦有瑕疵;故该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但是,由于案件审理期间方某又与他人结婚,如果撤销被诉离婚登记,就面临方某和再婚妻子的婚姻将终止,这样会对后者造成伤害,有可能产生新的矛盾。

  丽丽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这一说法,丽丽的姐姐毛红梅难以接受。她说,丽丽与方某结婚8年并生有一女,并一直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共同财产中既有生活资料又有机床等生产资料,可她却被“净身出门”。有关方面只考虑撤销离婚登记会给方某和他再婚妻子造成矛盾,但为什么不考虑丽丽的困境?他们家人坚持要求法院撤销违法离婚登记的目的,既是为了依法维护丽丽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曾代理此案申诉事宜的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赵海涛律师表示,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违法的离婚登记不在不可撤销的范围内,是可以而且应该依法撤销的。方某不顾法院的警告再婚,这使得问题解决起来更加复杂,对此法院也认定方某有过错,因他过错而产生的后果不能让丽丽来承担。此案应据法律规定,恢复丽丽与方某的婚姻关系,至于方某与后一女子结婚,应该视为无效婚姻,虽这样做,该女子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在她和丽丽两者之间进行衡量的话,那么患病且没有经济基础的丽丽显然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法律该保护谁也就不难选择了。所以,上述判决和丽丽目前面临的局面,既不合法,也不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更不符合情理,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亟待纠正。

  可提起行政管辖异议

  一位从事行政法教学的大学教师认为,丽丽的家人对溧水县民政局所作的离婚登记行政行为不服,在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民政局既然按县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撤销了离婚登记,那么南京市民政局就不该发文要求溧水县民政局恢复离婚登记。因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管辖单位有选择权。就此案而言,行政相对人丽丽申请复议既可以向所在地的溧水县政府提出,也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南京市民政局提出。既然溧水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南京市民政局就无权再进行管辖,否则就是越权,行政相对人可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如法院认定南京市民政局无权管辖,则市局责令溧水县民政局恢复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这样的话,丽丽就可以以妻子身份,与方某就财产分割进行交涉;丽丽的家人则可在解决完财产分割和扶助等问题后,再同意解除丽丽与方某的婚姻关系。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曲可先生认为,丽丽此前所进行的是行政诉讼,丽丽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市中级法院正在处理

  近日,丽丽的姐姐毛红梅给本报来电说,她曾于8月26日向南京市长的电子信箱发过一封信,反映了妹妹的遭遇并求助。她再次登录市政府网站查看信件处理进展时,惊喜地在“办理结果”一栏中看到“领导已阅,正在处理”的字样,落款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赵云霞 郑幼明 编辑:唐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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