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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放置火药酿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14:56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玉林讯 日前,玉州区人民法院以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06年10月底,陈某为制作烟花爆竹,将约12.5公斤发射火药放置在玉州区城北街道某村的烟花爆竹厂门外旁的一间屋子里。2006年11月4日13时许,放置的火药在房屋内发生爆炸,致使禤某等两人当场被炸死。法院认为,陈某违反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物品肇事罪。在审理过程中,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如实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彭惠清 钟梅)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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