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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宁付违约金也不卖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02:10 东南快报

  “卖家说就是宁肯赔违约金,也不肯卖房给我。”昨日福州的吴女士向记者“控诉”了近日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遭遇到的无奈。

  经过调查,记者了解到,类似吴女士这样,因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对已成交的房屋交易反悔产生纠纷的案件今年初以来福州中院就已受理了100多件,同比上升了2倍左右。

  目前,该类案件已成为榕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种时新的纠纷案。

  吴女士告诉记者,上月25日自己通过中介,看中了位于华林路与二环路交界的一楼盘一套45平方米的房子。

  经协商后,与卖方达成协议,以30.5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吴女士就交付了3万元订金给中介,以示购买诚意。

  “没想到,3天后我突然接到卖方电话,对方声称最近房价涨得厉害,30.5万卖那套房子太低了,并要求我每平方米要追加500元,才肯成交。”吴女士说,“当时我就气坏了,一口就回绝了加价的要求,要求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成交。卖方见协商不成,马上就挂断了电话。”

  后来双方再没有通过电话。

  吴女士告诉记者,她已向12315进行了投诉,希望通过调解,能够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买到房子。但卖方却放出了狠话,就算告到法院,宁可赔付一笔违约金,也不会按原价把房子卖给她。

  目前中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一般只能判令卖房人向买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等。

  

  合同应增加违约惩罚性条款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林少东律师表示,如果该类纠纷继续呈上升趋势,法院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支持买方,判令卖方必须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易。

  福州中院有关人士建议,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卖方在违约责任中增加对不诚信违约方的惩罚性条款,如出现卖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方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房价上涨的差额损失。

记者 黄欣达 见习记者 陈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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