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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民状告烟厂要洗牙费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07:53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健通讯员周琳)烟民王某长期吸烟导致牙齿变黑,他认为自己所吸的红塔山卷烟没有相关警示性标志,存在过错,故将出售香烟的超市和红塔集团玉溪卷烟厂诉至崇文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洗牙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00元。记者昨天获悉,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是本市某大学教师,6月6日,他在崇文门菜市场物美超市买了一盒红塔山卷烟。“我以前牙齿是洁白的,吸烟后导致牙齿变黑。”王某认为,由于生产商没有在烟盒上注明吸烟会导致牙齿变黑等警示性标志标语,存在过错;销售商没有尽到检查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仅仅规定“卷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标志,二被告作为卷烟的合法生产商和销售商,在其生产、销售的红塔山牌卷烟包装上标明的警示符合法律规定。且王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认识到长期吸烟可能损害牙齿健康的后果。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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