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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环境法 取消出口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1:03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根据国家商务部、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对具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商务部可中止其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权利。温州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后将依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大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

  《通知》规定,商务部将根据各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应处决书,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包括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或项目审批及出具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全国性、区

  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参展和摊位申请等。申请人以外贸代理方式出口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出口业务申请时应审查出口货物来源证明(生产企业出具的发票),如申请人所代理出口的货物系

  上述环保违法企业生产的,亦按照上述办法暂停受理相关申请。各级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发证机关发放出

  口配额和许可证时,如发现申领企业(以外贸代理方式出口的,审查货物生产企业出具的发票)为环保违法企业的,不予发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法制处有关人员介绍,温州绝大多数出口企业能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但也有部分企业为降低出口成本,违法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非法侵占环境资源。在以往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中,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过去,这些违法企业往往在治污上“动脑筋”,就算被查处了,出口依然畅通无阻,因而面对处罚显得有恃无恐。而这个《通知》的出台在出口上给予限制,必将有效制约出口企业的环境行为,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黄琼 敏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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