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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票等同合同 商家应该履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1:03 温州都市报

  当买错药的周女士凭着“一周内可凭小票退换”的电脑小票去退药时,却遭到了药店工作人员的拒绝。前天,周女士提起此事就愤愤不平,称对方这样做是在欺骗消费者。温州市消费委有关人士称,小票就是合同约定,作为店家,应该履约。

  周女士介绍,她在市区一家药店给她母亲购买两盒药,之后发现包装与医院里开过来的药有些不同,当日返回店家希望换另一种药品,哪知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对方称除非该药品有质量问题,否则不予退换。周女士说药店的小票上已经注明“一周内可凭小票退换”,怎么又不履约?

  该药店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一般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是员工太忙了。该负责人称,药品销售是有批号的,如果是在他药店买的药,都有电脑记录,这也是为保证药品质量,如果是他这里卖出的药,只要不是生物药等比较特殊的药品,一周内都可以调换。

  市消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电脑小票上没有写明如“质量问题”等其他任何限制的条件,只说一周内可以退换,那么小票就是合同。店家在小票上发出要约,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商家违约,要承担责任。她表示如果该消费者不能退还药品,可以向消协反映。当天,周女士已前往该店调换了药品。

  本报记者 杜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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