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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毒枭昆明受审 称大陆刑法不适合对其判决(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4:36 国际在线

  

台湾毒枭昆明受审称大陆刑法不适合对其判决(2)

  钟万亿贩毒案二审开庭

  

台湾毒枭昆明受审称大陆刑法不适合对其判决(2)

  钟万亿和他的的申诉书

  基于以上认定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四名被告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一审以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该案主犯钟万亿死刑;钟溪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俊鹏、廖正雄两名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提起上诉 钟万亿抛出7点理由

  接到一审判决后,钟万亿及其同伙随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8日,该院受理了此案。“在整个犯案过程中,毒品都是从泰国直接运送到台湾,根本就没有通过中国大陆的境内。”昨日,坐在被告席上的钟万亿称,他对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侦查程序等问题持有不同的意见。其称,就公诉机关现有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本案与他有关。

  对此,其代理人也认为,在本案中,适用法律问题也是案件的关键所在。“案件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法律体系。”钟万亿的代理人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本案可以依照海峡两岸的一些成功经验来处理,比如将钟万亿遣返回去。另外,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钟万亿接触和控制过任何毒品,庭审中四名被告人一致翻供,也证明侦查机关证据不足;最后,作为此案的物证——一万九千七百二十三克毒品,至今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因此此案重要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够充分。

  针对以上说法,公诉机关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其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本案在适用法律方面完全不必要再争执,至于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则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及量刑准确适当。

  就在钟万亿提出以上疑义的同时,钟溪洲的代理人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其认为,就现有的所有有罪证据,根本不能证明钟溪洲参与贩卖毒品这一犯罪事实。

  “从犯”不服 “我不知道那钱是干什么用的”

  在钟万亿以及钟溪洲向法庭提出疑义之后,钟万亿的另外2个同伙也对一审判决提出了疑义。因与钟溪洲一起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而受到牵连的刘文嵩称,直到事发前,他还不知道当时所带的钱是用来支付毒品债务的,之前他所了解到的情况是用来购买家具,所以在主观方面,他没有犯罪的故意。而后来所取的半块毒品,因怕被泰国警方抓获而放弃,最终没能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最多也只能算是犯罪预备。”其代理人说,至于后来这半块毒品是如何被运到台湾被查,刘文嵩一点也不知情。基于以上理由,刘文嵩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甚至有些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王俊鹏在回答公诉机关的提问时也表示,就本案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当时他确实是去了泰国,但完全是为了另外一桩毒品生意做准备,后来因为本案案发,导致那一起生意也没做成。所以,本案中指控他当时在泰国负责这一单毒品生意,与客观事实不符。

  最后,主审法官称,由于该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需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改日再作宣判。(生活新报 记者 宋卫极/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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