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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驾照不能替代中国驾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6:23 新民晚报

  持有国外驾照的英国青年史迪文,驾驶车辆在延安中路碰擦到周老太,导致周老太倒地受伤,引起赔偿诉讼案到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史迪文赔偿周老太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0743.62元,另外史迪文自愿一次性补偿周老太人民币5000元。

  撞伤老太

  2007年3月10日,在沪工作的史迪文在没有取得中国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开一辆小客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碰到75岁的周老太,致其倒地受伤。经诊断,周老太胸、腰椎为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史迪文负全责。2007年4月初,周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史迪文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3万余元。

  法庭上,史迪文对自己给周老太造成的伤痛表示道歉,但觉得周老太主张的伤害后果与交通事故,缺少因果关系。

  应负全责

  法院认为,史迪文无证驾驶车辆,导致周老太受伤,依据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由史迪文承担事故全责。周老太要求史迪文承担赔偿,应以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受损部分为限。

  现依据技术鉴定,周老太左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涉及周老太在医院诊断内容中有新伤、旧伤的混合的情况,部分住院内容与该起交通事故缺乏关联性。由于史迪文表示不接受调解而要求判决,于是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姚轶捷表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士来到我国就业,而其中一部分人在国外就获得了车辆驾驶执照,但拥有国外驾照不等于就能在我国驾驶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史迪文持有外国驾照,在我国境内开车行驶属于无证驾驶,因无证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人需承担事故全责。法官结合该案呼吁,对那些来我国创业或就业的外籍人员,若在我国境内开车上路,必须要到交警部门备案考试,以此获取在我国境内的驾驶执照。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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