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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组织用工要签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1:12 大连晚报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之一

  《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不仅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增减,而且还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

  个体经济组织用工要签合同

  ■本报记者马嫱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杨雪梅就一些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适用主体扩大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核心提示:不能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目前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进而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必须签订

  ◎核心提示: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增加条款

  ◎核心提示: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增加了一些条款:

  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

  二是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

  三是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四是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是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合同取消条款

  ◎核心提示: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增加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同时,也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

  一是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二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三是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核心提示: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仍延续先前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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