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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公布更详细的调查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2:1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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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简单的细节,人们仍不得而知,这使人在感觉事态发展良好的同时,仍有一种隐忧。人们期待更详尽、更能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公布。

  广州市公安局对民警枪击尹方明副教授事件作出正式回应,通报了初步案情,并透露广州市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广州日报》11月14日)

  应该说,警方能在24小时之内作出回应,本身是一种进步。如果警方在舆论关注下三缄其口,非等到调查结束后才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调查的这段时期里,往往会引发社会公众对事件的种种猜测和质疑,不利于警方形象。

  根据警方公布的初步情况,我们可以大体了解事件经过,并分析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死者尹方明面对警察的盘查,有阻挠行为,“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其后,“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也就是说,尹方明有袭警行为。不过,袭警并不是开枪的充分条件,接下来的情节发展更值得关注:“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这个情节十分关键,对于判断警察开枪是否必要、是否合法至关重要。

  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对尹方明驾车逃逸,民警是否有必要“拉住车门”,以至于被“拖行数米”?这就涉及警察应当具备的盘查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问题。那么,从盘查技能的角度看,此时此情,民警有没有必要冒着生命危险“拉住车门”?能否通知前方警亭拦截,或者以“秋后算账”方式给予处罚?

  还有,到底开了几枪?广州警方的回应里只有“鸣枪”一词,但没有说明是否曾鸣枪示警。按说,开了几枪,是否示警,是应该首先查清的细节,因为这些调查起来非常容易。只需要通过弹道痕迹检验和盘查现场证人,即可做到。

  在警方通报中,还涉及与尹方明有关的其他情节,如其驾驶的小车没有合法登记手续,所挂的车牌为已作废的军车号牌,车尾厢还有粤AAB、湘K车牌各一副等。这些情节,只能说明尹教授驾驶的车辆确实有问题,进而能证明警察实施盘查是必要的、有根据的。但也很显然,这些情节与警察开枪本身并无直接联系,还不能说明警察开枪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因而,这些情节大概类似于证据法上的“品格证据”,还不能说明尹本人是有问题的,从而增强警察行为的正当性。并且在证据法上,此类“品格证据”在法庭中是应当予以排除的。

  再联系到当时与死者同乘一车的某先生,也是该事件的证人,事发后即被警方控制。此人是该事件最关键的人物,但他至今尚未露面,警方也未公布有关他的调查信息。看来,有不少简单的细节,现在人们仍不得而知,这使人在感觉事态发展良好的同时,仍有一种隐忧。因而,笔者认为,要让以上疑问得到合理的解释并让公众信服,还是要有更详尽、更能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公布。当然,在案发第二天就公布详细的调查报告也许是困难的,但调查机构也应该意识到时间的紧迫性。

  □毛立新(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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