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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执勤遇阻鸣枪副教授中弹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4:53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广州日报》报道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通报:13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广东省及广州市领导和上级政法机关对事件高度重视,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

  据初步调查,13日凌晨4时55分,广州海珠区公安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南泰路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着的可疑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死者尹方明是当地某

医院副主任医师,今年43岁。事发当天尹方明驾驶的小车没有合法登记手续,所挂的车牌为已作废的军车号牌,车尾厢还有粤AAB×××、湘K×××××车牌各一副。

  事发后,当地区委区政府、公安机关及死者所在单位迅速组成善后工作组,安排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并对其家属进行安抚。目前,该民警正在协助调查。联合调查组表示,将严格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此事件进行严肃公正的查处。

  据了解,开枪警察为南石街派出所刑警,30岁左右,是名新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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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

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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