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同一案由 原告被告“待遇”咋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6:47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闫娟)同为商品房买卖引发的购房者和售房者之间的民事纠纷,购房者告售房者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售房者告购房者时,法院受理并作出了一审宣判。11月14日,购房者对自己在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同案由不同待遇”的情况提出了质疑。

  购房者告售房者被裁定不予受理

  据读者陈女士投诉说,她于2003年9月4日与西安市石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石家村公司开发的“石家花园”一套房屋。公司收取其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费2137元,但未办理按揭贷款,且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办理房产证等多处违约。2006年,陈女士将石家村公司起诉到未央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返还办理按揭手续费。

  但同年12月21日,未央区法院下发裁定书,驳回陈女士的起诉。驳回理由为: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是以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报建的房屋,按照西安市旧村改造政策,此类房屋应用于安置村民,不宜作为商品房进行交易。而石家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售房,违反了有关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应予查处。鉴于行政部门对石家村公司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之中,此案不予受理,待国家行政部门处理后再作论处。裁定明确写明案由是“商品房预售纠纷”。

  售房者告购房者法院受理并宣判

  2007年,石家村公司又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称,陈女士于2003年9月4日购买了其一套房子,但不按时交纳所欠房款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暖气费,影响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由于其开发的该项目属城中村改造项目,此房不允许对外销售,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陈女士限期交清所购房屋款并交清所欠水电费等费用。

  未央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石家村公司开发的石家花园小区项目虽申报为城中村改造项目,但在实施该项目及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五证”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房屋,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城市商品用房的正常秩序,依法应予纠正。陈女士明知对方在不具备销售商品房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导致该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也有一定的责任。因该合同内容不合法,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法律效力。现石家村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依法应予准许,其收取的房款应予退还。该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损失各自承担,陈女士所欠的各项费用理应清偿。

  2007年10月31日,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30内,石家村公司返还陈女士购房款5万余元;陈女士搬出所购房屋,并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判决书明确写明案由为“商品房买卖纠纷”。

  购房者质疑法院“同案由不同待遇”

  记者看到,法院在2007年10月31日的判决书中称:“石家村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已被查处”。但陈女士说,庭审中,她提到自己2006年起诉石家村公司时,法院以该公司违法占地正在审查处理中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西安市中院维持该裁定。因此认为石家村公司此次起诉她,法院也不应受理,请求驳回对方请求,并要求法院出具对方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证据,但未得到法庭支持,法庭一直也未出示任何石家村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被查处的证据。

  昨日,记者就此到未央区法院三桥法庭采访时,该案审判长马骏魁称,当事人已上诉,采访事宜他今日要上报院领导。本报将继续关注。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走进城市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