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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旺海怡康公司重整计划获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7:00 深圳特区报

  深圳旺海怡康公司重整计划获批

  此为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成功运用

  【本报讯】(记者吴涛)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旺海怡康公司”)重整计划日前已获通过,该院裁定批准旺海怡康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这是自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国内首宗通过重整计划的案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7年1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申请旺海怡康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成立了旺海怡康公司监管组对旺海怡康公司进行管理。根据旺海怡康公司破产清算的初步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月8日,旺海怡康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413956338.97元,负债总额人民币836156086.54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22199747.57元。在案件受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旺海怡康公司债权人深圳市绿景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对旺海怡康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7年8月9日裁定对深圳市旺海怡康公司进行重整,并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0月18日,旺海怡康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分担保债权组、工资债权组、税务组、普通债权组四组就旺海怡康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旺海怡康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通过后,旺海怡康公司重整计划获通过。2007年11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旺海怡康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据悉,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个重要制度,目的是使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再生。重整制度弥补了清算制度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通过企业内部整理,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因而具有优化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

  旺海怡康公司重整一案是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第一宗成功通过重整计划的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第一次成功运用,示范意义重大。旺海怡康公司顺利重整,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充分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给旺海怡康公司带来了生机,避免了旺海怡康公司走向消亡,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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