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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霸”气足 专家:细节的具体约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9:00 无锡日报

  一套带阁楼的房子预测面积为142.06平方米,交房时却成了153.8平方米,开发商手指合同要求业主补足房款才能拿钥匙,消费者感叹:房产合同“霸”气足!

  昨从专职处理房地产消费纠纷的市房地产市场维权监督站了解到,该站“开张”仅一个月,就受理了各类消费者投诉、咨询40多起。其中,开发商利用“霸王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成为投诉焦点。

  贾先生购买了一套带阁楼的房子,预测面积为142.06平方米,交房时发现房子“长胖”到了153.8平方米。开发商要求业主补足房款才能拿钥匙。对于多出来的几万元房款,开发商理由很“充足”:合同书上写明了“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购房者签字就表明是默认了。贾先生不禁感叹:这份合同真是“霸”气十足。对于这份合同,监督站工作人员也认为,这分明就是一份有“霸”气的合同。这位人士指出,根据有关法律,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如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如面积误差比超出3%,若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开发商却用格式合同逃避了这些责任,以达到变相增加房屋面积的目的。

  还有一些开发商在合同的选择项中玩花样,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如关于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条件,江苏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可以选择“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或“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多数开发商选择的都是“验收合格”。“多了‘综合’两字,意义大不一样。”监督站人士指出,“综合验收”比普通验收对开发商的要求严格得多,涉及到是否有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小区道路是否整洁,房间的装修或配置是否符合居住标准,消防、绿化、煤、电、水等是否到位等数项条件。而开发商降低了房屋验收标准后,就出现了部分楼盘的业主入住多年,仍然被迫使用高价临时水、临时电,有的还不能通邮、通气,甚至还被电信部门拒绝安装电话等问题。类似的霸王条款还有关于延期交房、办证的约定。有关法律明确,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延期交房,或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有些开发商却在违约金额一栏中填写为“0”,以免除违约后的责任。

  由于这些房产“霸王合同”目前还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一旦消费者签字后,就很难维权。对此,监督站人士提醒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事先要仔细阅读其中内容,注意条款细节的具体约定,如对其中条款有疑义,应事先与开发商交涉,千万不能轻易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如有可能,最好使用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印刷的商品房预售示范合同文本,不要使用开发商提供的自己印制的合同,以免落入陷阱。

  此外,开发商宣传时的口头承诺,到实际交房时却不兑现,也是房产消费投诉中的老问题。消费者陆先生投诉说,他在市中心某商住楼里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当时宣传说“门外是一个花园,闹中取静,环境非常好”。可没想到,现在“花园”成了该商住楼的商场空调外机的摆放处,空调的噪音严重影响生活。对此,监督站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买房时,要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并针对任何违约情况在补充协议中设定赔偿条款。

  专家:购房者注意条款细节的具体约定,有疑义事先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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