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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租住垃圾中转站工作房法院一审判决他们搬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10:30 云南日报

  两兄弟强占一垃圾中转站工作房为己用,拒不腾房,被西山区环卫处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官运用物权法作出判决,两兄弟被判将占用房屋腾退归还西山区环卫处。

  1998年6月建成的位于昆明市云兴路25号永昌垃圾中转站为公房,共3层,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原由昆明市五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在管理使用,垃圾中转站附近的201号还有一间41平方米的工作房。2004年,昆明市进行了区划调整,该垃圾中转站被列入移交范围。同年8月19日,五华区环卫处将该中转站移交给西山区环卫处,但五华区环卫处认为永昌垃圾中转站的工作房并不属于移交范围,故将该房屋出租给魏先生作住房,每年租金696元,今年7月18日收取了魏先生两年的租金。之后,魏先生将该房屋让给其弟使用至今。

  西山区环卫处认为,该房屋并非居住用房,魏先生及其弟弟不应非法长期占用该房居住,曾多次通知二人,要求其搬家、腾还房屋,但两人均置之不理。9月3日,西山区环卫处诉至西山区法院,认为两被告非法占用永昌垃圾中转站201号公房,要求两人腾房。另查明,该中转站至今未办理产权证。

  法庭上,两人均辩解说:“该房是居住房,中转站是移交给了西山区环卫处,但该房不属于移交范围,并且我们已经交纳了租金。因此,我们并不是非法占有,不同意腾房。”

  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人对所管理和控制的财物享有权利,侵害他人物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案中,按照区划调整的要求,中转站属于移交范围,因此,自该房屋移交时起,西山区环卫处取得了对该房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故五华区环卫处的出租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亦不能使魏先生及其弟弟居住使用房屋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作为权利人的西山区环卫处要求两被告腾退房屋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法院给予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记者刘玲玲(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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