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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大火消防栓取不出水受损店主告自来水公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10:30 云南日报
原告方律师李春光陈述告自来水公司理由 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将一个经营汽车零配件的铺面全部烧毁,受到损失的店主不仅将引起火灾的直接人告上法庭,还将自来水公司也列为被告人,索赔31万元损失,理由是火灾发生时,自来水公司没有给消防栓里供水,消防人员没有从消防栓取出一滴水。昨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火灾回放消防栓里取不出水 今年8月10日下午,宜良县城双禄停车场一经营汽车零配件商铺突然起火燃烧,店主沈怀林和女婿梁艳坤看到大火吞噬财产时,立即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 宜良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先后指派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火。由于火势凶猛,第一辆消防车的水用完后,火势未被控制。消防人员先后在火灾现场附近找到两个消防栓,但一滴水都没有取出来,消防人员立即把车开到附近一个酒店蓄水池里取水,才把大火扑灭。这次大火烧毁了166平方米的房屋、汽车电瓶、汽车零配件等财物,还烧伤了两人。 据宜良消防大队调查表明:起火原因是店主沈怀林邻居的铺面店主杨金其、杨绍和(两人是父子关系)引起的,起火的直接原因是杨金其将厨房设在易燃易爆油品仓库里面,导致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是因杨绍和向装有机油、汽油、洗衣粉的塑料盆里用保温瓶倒入开水时,致使油分子大量蒸发,遇到火源而发生的。宜良消防大队认为:杨金其应对此次火灾负间接责任,杨绍和负直接责任。 受害者索赔31万元 火灾后,汽车零配件店主沈怀林、梁艳坤一直未得到赔偿,他们遂将杨金其、杨绍和、鸿泰公司、匡远村委会以及宜良县自来水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5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31万元。 昨日开庭时,原告方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认为:两原告在这次火灾中的损失是5被告共同侵权造成的,虽然宜良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主要责任人是第一、二被告,但鸿泰公司和匡远村委会对起火铺面负有监管不力的后果,所以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宜良县自来水公司没有给消防栓供水,使消防人员无法及时取到水,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也有不可推卸责任。 5名被告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宜良县自来水公司答辩称:两原告对自来水公司的起诉没有道理,当天,消防栓里是有水的,况且自来水公司与火灾没有因果关系,与损失也没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对自来水公司的起诉。 记者 柏立诚摄影报道(春城晚报)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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