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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首例因窃电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10:4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大连11月15日消息(记者张四清)近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做出判决:某洗浴中心秘密窃取国家电能,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洗浴中心负责人杨某和聘任经理迟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是大连市首例因窃电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06年11月14日11时许,大连电业局用电检查部门和中山供电局联合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辖区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中山区某洗浴中心入户电源电缆线外皮被人为剥开,外接了一根电缆线,并且绕过正常电能计量装置直接进入这家洗浴中心。这是一起典型的越表窃电案件。检查人员当场在洗浴中心的壁柜里,发现了用于控制洗浴中心的热风幕、空调、桑拿炉等电器设备窃电的切换开关和交流接触器等装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迟某在被某洗浴中心聘任期间,因感觉生意不好,遂电话请示该洗浴中心老板杨某提出以窃电的方式来降低经营成本,随后便雇佣他人在洗浴中心安装了窃电装置。自2006年5月18日至同年11月3日,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该洗浴中心共盗窃国家电能价值合人民币共计2920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与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并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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