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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理下班时间内车祸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15:53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特约通讯员富心振)女教师因在非合理的“下班时间”内发生车祸死亡,未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家属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行政确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结论。

  回家遇车祸

  刘女士系南汇区一所中学的教师。今年2月5日上午,她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开会、学习,全体教师均于11时30分前离校,下午学校放假。当日下午1时,刘女士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

  认定生分歧

  同年3月20日,刘女士所在学校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当年4月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刘女士家属不服,向南汇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认定结论。刘女士家属不服,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不构成工伤的认定。

  原告刘女士家属诉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女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而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今年2月5日上午,刘女士在学校开会结束后,于上午10时30分许与另一老师离校至饭店用餐。当日下午1时,刘女士用餐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学校距刘女士家骑自行车只需15分钟,刘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不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故不认定为工伤。

  判决非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工伤认定刘女士于今年2月5日上午10时放假离校后,与同事在校外吃过午饭,下午1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刘女士家属认为刘女士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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