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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无须通过驾校报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10:48 云南日报
深圳市民樵先生因未上驾校申领驾照遭到拒绝,为此他以退办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车管所告上法庭。11月6日,樵先生拿到了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一审裁决车管所败诉,认为其对樵先生作出的不受理行政行为违法。 今年3月7日,樵先生持有关证件和照片等资料,向深圳市西丽车管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所方面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樵先生补充提供驾校培训记录,并作出了退办处理。随后,樵先生认为车管所依据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被告车管所方面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车管所引用的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相关规定,对樵先生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春城晚报)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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