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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考核要健全五个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11:22 中国环境报

  周佩德

  党的十七大将建设生态文明提高到党的理论高度,这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考核作为提高节能减排实效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尽快完善指标体系,健全考核机制:

  一是规范有序的考核运行机制。建议国务院尽快制订《全国节能减排实施条例》,统一考核体系、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处罚手段。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必须进行节能减排单项考核,在“评先创优”等方面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权”制度,利用法制和行政的双重力量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开展。

  二是灵活多样的审核检查机制。各地要建立“企业自主填报信息—环境监测数据核实—环境监察现场检查—排污申报资料比较”的多元化审核模式,环保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规模,通过历史比较、物料衡算、类比反推、公众调查、能耗参数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判断企业信息的真实情况。

  三是全面客观的信息公示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召开信息发布会、举行听证会等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公示企业的节能减排信息,包括排污口的位置、排污总量、排污浓度、企业能耗和产品单耗等,使公众充分行使对节能减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公众提出疑问的减排问题要组织人员重新调查核实,直到群众信服。

  四是信息共享的部门联动机制。各地环保部门对核实无误的节能减排信息,要及时纳入企业环境行为评定范畴,并将评定的“色度”级别及时向金融部门、电力部门、工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以便使相关部门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按照法定职责限制贷款发放、限制电力供应、限制土地审批、限制新上排污项目。

  五是公平严格的行政问责机制。节能减排考核人员必须过好“廉洁关”、“业务关”,坚决杜绝“人情考核”、“模糊考核”。对工作失职或故意为企业隐瞒超标数据的考核人员,要及时提出批评,责令整改;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和相关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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