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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救助让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01:50 石狮日报

  编者

  党的十七大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作为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弱势群体脱贫解困,让各类困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举措之一:实行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

  从2004年1月起,凡持有石狮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改变以户口性质定低保标准的不合理做法,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克服原来一些比较脆弱的镇、村集体经济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已难以按比例负担低保金出现的“以钱定人”、“以钱定补差”的做法,真正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要求。同时,加大市财政的投入,逐年提高低保标准,实行村级低保金零负担,2007年将低保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收入300元,市、镇(街道)两级按8:2比例负担。

  举措之二: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从2006年1月份开始,石狮市启动了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2007年进一步给予完善。从2007年7月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人员中的困难对象、革命“五保”人员中的困难对象、二十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凡患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救助500元至20000元不等。同时,把患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肌梗塞、脑出血、脑血栓、严重肺源性及风湿性心脏病、晚期肝硬化、脑性瘫痪疾病,在享受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达到10000元以上的社会困难对象,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举措之三:实行临时困难救助制度

  对因天灾人祸,比如意外车祸、火灾、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实行临时救助;对生活无着外来人员、外来劳工及无主精神病人实行救助和医治。目前市财政每年安排临时救助专项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举措之四:实行特困老人救助制

  对由于孤寡、残疾、重病和自然灾害原因成为特困老人群体实行救助。市慈善总会实施助老工程。

  举措之五:优待农村计生低保户扶助制度

  该项目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计生“二女”贫困户,除享受低保金外,每人每年由市财政补助240元,独生子女户和其他计生贫困户每人每年补助120元。

  举措之六:执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石狮市民政局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主要是解决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和返乡路费。

  举措之七:实施慈善救助制度

  石狮市慈善总会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捐资活动,启动了“慈善助残”、“慈爱学子”、“慈爱助老”和“慈爱扶贫”等社会救助项目。(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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