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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未变更保险合同,损失大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11:2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官司。原告吴某在车祸中失去一条腿,因此提出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吴某14万余元。经法院调查,韩某的车子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原本可以少赔一些,但因他在买了二手车后,保险合同没更名,结果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18日,韩某雇用的司机驾驶严重超载的农用车,沿330国道由青田开往温州。途中,车子的两个后轮发生爆胎,司机便将车子停在机动车道上准备修理。那天下雨,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刚好经过此处,不慎撞上农用车。吴某受伤,左腿被截。为此,吴某向韩某提出了经济赔偿。

  经法院审查,该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为38万余元,韩某需承担35%的责任,计13.3万元,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共14.8万余元。

  韩某称,该车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该农用车还登记在前车主谢某名下,而谢某在2004年6月将车子转让给周某,周某又将车卖给韩某,转了几道手,却一直没有过户。虽然该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与实际车主韩某没有合同关系。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方能更改,并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中,如韩某花点时间到保险公司改一下名字,那么这次车祸造成的损失也就不会这么大。贤群潞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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