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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事故 三份不同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11:2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庭审一起工伤纠纷官司时,工伤事故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使该官司得以顺利调解结案。

  去年6月,贵州籍罗某被瑞安某金属制品公司聘用,从事铁皮加工工作。同年7月,罗某在作业时,其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左手严重挤压伤,左手掌不完全断离。治疗期间,罗某的医疗费均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事后双方在工伤补偿问题上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今年3月25日,罗某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

  庭审时,原告罗某出具了一份由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罗某左手腕及左手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均为5级”。

  被告对原告单方面作出的这份鉴定书表示质疑,并要求重作鉴定。于是,法院委托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中心经鉴定,结论为“罗某左手功能严重丧失,伤残等级为7级”。

  原告对第二份鉴定书表示异议,并提出再作鉴定。

  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作出鉴定“罗某左手功能完全丧失,左手腕、左手伤残等级分别为5级和7级”。

  三份鉴定书三个不同的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自己的主张,互不相让。法庭为此依法通知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称,该中心的两次鉴定结论不一样是因为两次鉴定时所供材料不一致所导致的,如果所供材料不同,得出的结果往往也不同。

  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果进行释疑,消除了原被告双方的疑虑,使双方当事人在争议焦点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庭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10.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工伤事故鉴定结论来说,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及赔偿额度,那么谁来保障鉴定的公正性、透明化?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被广泛认为是有效的方法。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提出,如果当事人对工伤事故鉴定(还包括医疗事故鉴定等)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说,鉴定人出庭接受诉(控)辩双方的质询,是查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认定证据效力的重要途径。遗憾的是,理念上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在法律文本上已然被异化为“可以出庭”,最终又在司法实践中演变成一般均“不出庭”,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不足1%。

  黄云峰 金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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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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