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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昨日转发公告,对餐饮经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卫生许可证等要张贴在明显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01:20 大连晚报

  市卫生局昨日转发公告,对餐饮经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卫生许可证等要张贴在明显处

  ■通讯员 孙岩娥 首席记者 陆彤

  本报讯 昨日,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发布的今年第5号公告,对餐饮经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公告要求:所有餐饮业经营者(包括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体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所有餐饮业经营者都要建立并实施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和台账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索证和进货验收,并记录进货台账;所有餐饮业经营者都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所有餐饮业经营者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餐饮经营活动,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市卫生局提醒消费者选择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就餐,鼓励消费者举报无卫生许可证和其他违法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为了便于消费者监督,市卫生局要求餐饮单位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餐饮消费安全承诺书、索证管理制度以及省卫生厅第5号公告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索证制宣传画张贴在明显处。市卫生局要继续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对于无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餐饮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餐饮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没有按要求进行食品索证的餐饮单位,责令停止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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