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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详细解释读者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06:5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闫娟)11月15日,本报报道了《同一案由 原告被告“待遇”咋不同》,引起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的高度重视,该院派专人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查。11月18日,未央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专程到本报作了详细解释。

  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经查,2003年9月4日,陈女士与西安市石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石家村公司开发的“石家花园”一套房屋。报道中涉及该套房屋引发的两起民事案件:其中2006年7月,陈女士起诉石家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返还办理按揭手续费。

  法院审查后发现,其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是以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报建的房屋,按照西安市旧村改造政策,此类房屋应用于安置村民,不宜作为商品房进行交易。而石家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售房,违反了有关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应予查处。鉴于行政部门对石家村公司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

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之中,此案不予受理,待国家行政部门处理后再作论处,故法院裁定驳回陈女士的起诉。

  该套房屋引发的另一起民事案件为: 2007年,石家村公司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陈女士限期返还所购房屋并交清所欠水电费等费用。法院审理查明,石家村公司在该商品房建设、审批、销售等整个过程中,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证等,虽报批为城中村改造项目,但仅安置极少数村民,绝大部分房屋销售给非本村居民。且商品房买卖纠纷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30日内,石家村公司返还陈女士购房款5万余元;陈女士搬出所购房屋,并支付

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针对当事人所谓“原告被告待遇不同”的质疑,法院相关负责人特别解释说,两案均涉及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政策问题,虽为同一套房屋引发,但两案诉讼请求不一样,且2006年陈女士起诉时,石家村公司是否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审查;而2007年石家村公司起诉时,该公司未出具商品房建设等相关的合法手续,法院依法必然判其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两案的处理均是正确的,就此,法院也将给当事人详细解释。同时,法院对每个当事人都公平对待,也提醒更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引以为戒,以免经济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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