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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宣判首例“开设赌场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15:23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刘宁)本市首例以“开设赌场罪”罪名定罪量刑的案件,日前在闸北区法院宣判。在家中开设赌博球盘,利用互联网投注的陈姓女子被闸北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开设赌场罪”罪名刚于11月5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公布的司法解释中确立。

  今年57岁的陈某在家里开设了棋牌室,年初经牌友介绍,认识了一个神秘的“外地人”,就此踏入“开设赌博球盘”的行列,对方答应给其0.5‰到0.75‰的回扣。2月,陈将赌球场所开在家里,每次记录下参赌人员的下注情况,并登录“外地人”提供的赌球网站进行网络投注,之后每周与“外地人”进行现金结账,从中牟取回扣。

  9月12日有4场女足世界杯足球赛,陈家陆续来了六七个参赌人员。警方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查获了这个开设半年的赌球场所。警方在现场查获的账本中发现,短短几天赌资已累积达6万余元。

  陈某在半年时间里共非法牟利2万余元。事发后,她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

  审理该案的刘敏法官告诉记者,《刑法》第三百○三条新增一款:“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是当时新增一款还没有“开设赌场罪”这一罪名。在今年11月5日“两高”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明确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后,法院即以新罪名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刘敏法官认为,与赌博罪相比,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要重,更有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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