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丈夫另筑爱巢妻子享有份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22:0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丈夫与他人在外同居生子,期间又购房供非法同居之用。徐女士提出离婚后,又另行起诉主张拥有该套房屋1/6的份额。日前,市二中院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为由,终审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1995年夏,徐女士的丈夫金某离家与外地来沪女子刘某同居,两年后刘某为金某生下一子。2001年10月,金、刘出资12万元购得新村路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金某及刘某二人名下。

  当年7月,徐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而对该房产没有涉及。此后,金某和刘某就新村路房屋的处理达成协议,金某自愿将当时房价已涨至28万元的该套房屋产权转至刘某及儿子名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徐女士在诉讼中提出,新村路房屋为金某在与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作为合法婚姻的当事人有权享有部分权益。基于当时金某与刘某及儿子共同共有该套房屋,金某在其中占1/3份额,徐女士主张自己有权在金某的份额中分得一半,即1/6的房屋折价款4.6万元。

  经二审,市二中院依法支持了徐女士的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袁月全:本案涉及的房产登记在金某与案外人名下,没有证据能证明系金某全额出资,因此,金某仅享有1/3的房产权利,该1/3的房产权利应归金某与徐某共有,徐某享有1/6权利。金某虽于此后自愿放弃房产权利,但这一行为并不能损害徐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在原审中确定的28万元的房屋价值,金某应给付徐女士1/6的房屋折价款4.6万元。作者:吴蓉;吴艳燕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