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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理下班时间遭遇车祸后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22:0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刘女士因在非合理的下班时间发生车祸死亡,未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家属不服诉至法院。日前,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刘女士在南汇一所中学任教。今年2月5日上午,学校组织开会学习,包括她在内的所有教师均于11时30分前离校,下午该学校放假。当日13时,刘某骑自行车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对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刘女士的家属不服,经行政复议后,他们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不构成工伤的认定。

  刘女士的家属诉称,刘女士是在完成单位工作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刘女士在学校开会结束后,于10时30分左右已与另一老师离校至一饭店用餐。当日13时,刘女士用餐后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学校距刘女士家骑自行车只需15分钟,刘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不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有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女士离校后在非合理的下班时间内发生事故而不予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作者: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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