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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不作为”构成名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22:0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由于网站论坛帖子中出现了大量指责自己“罪孽深重”、“腐败”、“变态”等字眼,幼儿园园长刘芳(化名)提起了名誉权侵权诉讼。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不作为行为被认定侵权。

  刘芳系上海某幼儿园的园长。2006年11月,刘芳发现,在“焦点房地产网”论坛中有用户名为“寻找正义1”、“不人不义”的二网民发表了“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要求集体罢免腐败变态园长刘芳事件”、“幼儿园园长可谓罪孽深重”等帖子。刘芳表示,这些文章内容完全捏造,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006年12月,刘芳委托律师向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所有可能侵犯她名誉权的帖子,并提供发帖人的登记信息及发帖人的IP地址,但是搜狐上海分公司未予回应。其间,“焦点房地产网”论坛上的这些帖子依然存在,而且还不断有新增加的类似帖子出现。

  刘芳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搜狐上海分公司和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她精神损失5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搜狐公司是“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网站有管理义务,对网民通过其网站的论坛发表信息和评论有合理的审核义务。本案中网民所发帖子是侮辱性质的谩骂,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发现这些帖子应该及时删除,但却一直让帖子存在。况且,原告在发出律师函后,被告仍没有及时删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在客观上使上述帖子得以传播,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而搜狐上海分公司,由于不是“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帖子,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作者:严剑漪;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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