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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疏忽致民工残疾咋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0:20 扬子晚报

  一民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幸骨折,经两家医院治疗后,骨折未愈反而造成终身残疾。昨天,南京鼓楼区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照南京市城市居民收入标准,判决两家被告医院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

  现年59岁的宋小化是一名外地民工,事发前在南京双闸码头一黄沙经营部替人打工。2006年6月7日,他在工作时右前臂不慎被吊机碰伤,随后被送往市内一家较有名气的民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近端骨折。8月6日,宋再次去医院复查,经拍片检查,此前的石膏托固定治疗完全失败。发现情况不妙后,该医院医生建议宋小华转往一家三甲医院治疗。8月7日,宋小华入住该医院。此次治疗9个月后,宋小华发现自己的手臂时常隐隐作痛,再检查时才发现桡神经损伤,已无法愈合,落下了终身残疾。宋小华在两家医院花费近1.5万元,不仅没能治好伤,反而把右臂给治残了,如今他的右小臂只能终日向上抬着,连饭碗都没法端,让他欲哭无泪。由于协商赔偿不成,宋小华于今年5月21日将两家医院诉之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由于原、被告对医疗纠纷的责任问题僵持不下,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宋小华的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的最终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在医方责任中某民营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某三甲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昨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民营医院在对原告的骨折复位不到位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继续用原来方法对原告治疗2个月,对此应认定被告医院对原告进行的治疗违反医疗常规,构成医疗过失;被告某三甲医院在对原告手术中,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损伤,导致原告的伤情至今难以恢复,对此该医疗行为亦构成相应的过失。由于某民营医院的过失增加了某三甲医院的治疗难度,所以在原告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某民营医院的责任大于三甲医院。考虑到宋小华是在南京务工而造成的伤害,故法院人性化操作,按照南京市2006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费标准,判决被告某民营医院赔偿宋小华各项损失6万余元,某三甲医院赔偿1.8万元。李自庆 曹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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