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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晓之以理母女越洋“接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0:53 大连晚报

  一名住在国外的离异女子希望与女儿电话沟通的要求遭到来自前夫一家的阻挠,她为此求助我市律师

  律师晓之以理母女越洋“接头”

  ■实习生 郭佳诗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 我市一位年轻女子生下女儿以后,去了国外,并在国外结婚。女子思念女儿,最近,几次想与女儿通电话,但是遭到女儿的父亲、奶奶和继母阻挠,这名女子找到我市律师寻求帮助。律师依据有关法律协调,帮助该女子初步得到与女儿的通话权。

  给女儿打越洋电话

  遭遇重重阻挠

  据了解,原来居住在大连的陈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生下了女儿小琴(化名)。后来,陈女士与张某关系不好,她咬牙撇下女儿到欧洲发展,后来她与张某离婚,在国外再婚。6年过去了,张某再婚,女儿也上小学6年级了。这期间,陈女士思女心切,特别渴望与女儿通电话谈心。

  今年10月以来,陈女士几次约女儿电话交谈,可是,她的电话几乎回回受阻,她的前夫、女儿的奶奶和继母每次都将电话挂断。女儿的奶奶认为,既然陈女士忍心将女儿留在国内,就没有必要再打扰孩子的生活,尤其是不能影响孩子的学习;女儿的父亲则认为,陈女士是没事找事,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因此,没有必要让女儿接电话。女儿的继母也认为,电话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影响她与小琴的关系。他们越阻止,陈女士就越想打电话,双方僵持不下。

  寻求律师帮助

  以解思念女儿之苦

  长年居住在国外的陈女士一时回不来,心里干着急。于是,她通过在大连的熟人找到了擅长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我市女律师刘春莹,打听国内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刘律师告诉她,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探视权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显然,陈女士有探视权,其中包括通话权。当然,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显然陈女士的探望和通话,并不存在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的问题,因此她的要求应该得到满足。

  刘律师建议陈女士给女儿的奶奶和爸爸写一封长信,检讨自己这些年没有抚养孩子很愧疚,并说明自己与女儿通话不但不会影响孩子的学习,反而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陈女士这样做了。

  近日,刘律师通过与小琴奶奶多次接触,将心比心地劝解,老人终于答应了陈女士的要求,而后,老人又做通了她儿子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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