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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法院讨5万元“居间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1:30 武汉晚报

  刘丰 实习生 郭莹 法宣

  本报讯(记者 刘丰 实习生 郭莹 通讯员 法宣)余某请吴某办事,并承诺给5万元好处费。事情办妥后,余某却不愿兑现承诺。昨悉,法院认为,吴某应该获得居间报酬,遂判余某立即支付。

  2003年春节,余某在湖北英山认识了吴某。余某委托吴某在英山县城找一个正规企业让其挂靠,方便其承揽工程,并承诺“只要办成,一年给你5万元报酬”。

  此后,吴某通过关系找到一家公司,最终为余某办妥了挂靠手续。之后,余某顺利签订了工程承揽合同,却一直没有兑现承诺。

  2004年5月,吴某多次向余某索要无果后告上法院。法院认为,余某、吴某二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没有充分事实证明余某答应给予5万元报酬,遂判决吴某败诉。

  黄冈中院近日二审认为,吴某应余某的委托,提供了媒介服务,符合《合同法》有关居间人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有证人证言证明余某的承诺,视为二人有约定,余某理应按承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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