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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不作为”构成名誉权侵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2:1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李晓明通讯员严剑漪

  网上论坛的帖子中出现了大量指责自己“罪孽深重”、“腐败”、“变态”等字眼,幼儿园园长刘芳(化名)向发布帖子的焦点房地产网投诉要求删帖,并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昨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刘芳名誉权的侵害,在焦点房地产网上删除含有侮辱的帖子,赔偿刘芳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并在论坛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网上出现“变态园长”字眼

  刘芳是上海一家幼儿园的园长。去年11月,刘芳突然发现,在焦点房地产网论坛中有人以“寻找正义”“不人不义”的网名发表了“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要求集体罢免腐败、变态园长刘芳事件”、“幼儿园园长可谓罪孽深重”、“幼儿园惊人事件”的帖子。刘芳表示,这些文章的内容完全是捏造,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去年12月,刘芳委托律师向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所有可能侵犯她名誉权的帖子,并提供发帖人的登记信息及发帖人的IP地址,但是搜狐未予回应,帖子依然存在。刘芳遂诉至法院,要求搜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

  网站“不作为”构成侵害

  搜狐上海分公司辩称,自己是分公司,并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搜狐互联网公司则表示,自己并没有侵犯刘芳的名誉权,赔偿数额也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法院当庭上网查看了焦点房产网,在业主论坛中已没有上述帖子,搜索“某某幼儿园”,则显示14个有关“某某幼儿园”的帖子标题,但是点击标题已无法看到帖子的内容。

  法院认为,搜狐互联网公司是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网站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对网民通过其网站的论坛发表的信息和评论有合理的审核义务。网民在论坛上发表侮辱性质的帖子,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发现这些帖子应该及时删除,但事实上却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且原告在发出律师函后,仍没有及时删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至于搜狐新时代上海分公司,由于不是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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