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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僵局法院判解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7:1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王鑫记者高云君)昨(19)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法院获悉,一起因公司明显陷入僵局、股东依法请求解散公司案,日前在该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股东谭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成立,判决解散成都创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创先公司于2000年6月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雷某。2003年2月25日,创先公司经依法核准,股东为雷某、谭某,分别持有公司49%、51%股份,雷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谭任公司监事。

  之后,创先公司于2004年解散员工,停止经营,其办公场所被法院查封,公司三年没有召开股东大会。2006年下半年至今,谭某已无法找到雷某。而且,创先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因质押被银行冻结1次、因涉诉先后被成铁法院及成都中院冻结6次。谭某于2007年5月1日在报上刊登公告,要求创先公司及雷某就公司是否存续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及雷某均没有回应。

  法院认为,创先公司目前既无经营场所和公司员工,也未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按创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东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近三年来创先公司却没有召开定期会议,经谭某的提议也未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实际已名存实亡,公司明显陷入僵局。谭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无法找到控制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的雷某,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条件不具备。从创先公司目前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的价值及所欠债务来看,并未反映出资不抵债的情况,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不但不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反而还有利于债权人的债务及时得到清偿,且还可及时、有效地实现对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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