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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失败致残疾 民工医疗事故首获同城待遇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8:4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施工造成骨折,先后到两家医院治疗,结果均构成医疗事故。一民工因此将这两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昨天,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民工被按照南京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获赔损失8万余元。据悉,这是外地民工在本市遭遇医疗事故后,首次获得同城待遇的赔偿。

  今年59岁的宋小华是一名外地民工,几年前来到双闸码头一家黄沙经营部打工。去年6月7日,宋小华在工作时,右前臂不慎被吊机碰伤。随后,他被送往市内一家民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挠骨近端骨折”。该院为他施行“手法复位”和“石膏托固定”治疗。10天后,宋小华出院。

  出院后,宋小华先后3次到这家民营医院复查。每次检查,医生避而不谈伤情是否治愈,而是一再要求他继续用石膏托固定伤臂。两个月后,宋小华感觉右臂肿胀,屈伸功能受限,伤势无好转迹象。去年8月6日,宋小华再次去这家医院复查。经拍片检查,宋小华右前臂骨折分离并稍有移位,无明显骨痂生长。这表明此前的“石膏托固定”治疗完全失败。发现情况后,该院医生建议他转往市内一家三甲医院治疗。

  次日,宋小华入住这家三甲医院,被诊断为“右挠骨陈旧性骨折”。两天后,该院为他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半个月后,宋小华出院。此后,他先后5次去这家三甲医院复诊,并多次按医生的要求拍片检查,均被医生告知“骨折对位好,骨折已愈合”。但宋小华感觉他的伤情依旧,右臂不能动弹。进一步咨询有关专家后得知,自己一直被这家医院“忽悠”了,因为他的伤情已不可能好,右臂已被前一家民营医院弄成终身残疾。

  在两家医院花费近1.5万元后,不仅没能治好伤,反而把右臂给治残了,宋小华欲哭无泪。协商赔偿不成后,他于今年5月将上述两家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7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宋小华的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在医方责任中,民营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三甲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民营医院在对原告的骨折复位不到位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改变治疗方案,而是继续用原来的方法治疗2个月,应认定为违反医疗常规,构成医疗过失;被告三甲医院在对原告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原告的伤情至今难以恢复,该医疗行为亦构成相应过失。因民营医院的过失增加了三甲医院的治疗难度,民营医院的责任应大于三甲医院。

  考虑到宋小华在本市务工已有一段时间,且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法院按照南京市2006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判令被告民营医院赔偿宋小华损失6.2万余元,判令三甲医院赔偿1.8万余元。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殷学兵 李自庆 编辑:刘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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