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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降小推车”砸死送货员 雇主为追讨垫付款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9:32 云南日报

  一辆装混凝土的小推车,突然从位于昆明市太河渔户村栾某的房顶上坠落,将送水泥的工人小曹当场砸死。事后,小曹的雇主陈先生向小曹家属支付了23500元,但他认为自己对于小曹的死亡没有责任,便将施工方、房屋主人告上法庭,索要垫付款。近日,西山区法院对此案做了一审判决,判决施工方、房主返还垫付款23500元。

  小推车坠落砸死送水泥工

  27岁的陈先生是贵州人,几年前来到昆明,经营水泥生意,并雇来小曹为他送水泥,生意一直不错。

  今年6月2日,像往常一样,陈先生让小曹给栾某送水泥。当小曹来到栾某正在建盖的房屋下时,“砰”的一声,房屋上装有混凝土的一辆小推车从天而降,正好砸在小曹身上。看到自己手中的推车砸到人,负责施工的文某立即跑到楼下,但一切已经都晚了。据了解,文某并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及栾某、文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3人共同垫付小曹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22500元,其中,陈先生垫付23500元、文某垫付了55500元、栾某垫付了43500元。

  “施工方房主应承当责任”

  虽然赔了钱,陈先生并不认为自己应对此事负责。他认为,文某才是小曹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栾某作为房东,将房屋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文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多次向栾某、文某追偿垫付款未果后,陈先生告到西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栾某、文某返还他垫付的23500元。

  对此,栾某、文某说:“调解协议已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并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不存在垫付的情况,是赔偿款。”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小曹系第三人文某的施工推车砸死,陈先生没有过错,对已垫付的损失,陈先生有权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此外,房主栾某作为施工房屋的发包人,在明知文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将工程发包给文某,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与受害人小曹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文某赔偿陈先生23500元,栾某承担连带责任。

  刘玲玲(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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