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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飙升卖房悔约法院判令依法过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9:33 云南日报

  一单位职工买了单位房改房,住了几年,觉得房子太小,又向单位申请面积大一点的房子,将原来的房子钥匙交回原单位,单位便重新为该职工分了一套大面积房子。之后,单位又将这套小面积房子卖给另一职工,可分了大面积房子的职工始终不愿协助把小房子过户给同事,双方为此闹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分到大面积房子职工必须协助过户。

  据了解,张三与王武是同一单位职工,王武参加原所在单位房改购买了一套房子,并领取了产权证,王武是该套房子的产权人,其妻子李霞为共有人。王武夫妻住了几年后,他觉得房子有些小。又向现所在单位购买了位于永力西苑的更大面积的住房。因单位职工只能参加一次房改,所以王武将原来房子的产权证及钥匙退给单位长江公司,调换了永力西苑另外大面积住房一套,并办理了产权证。之后,单位将王武退还的房子又卖给了本单位职工张三。张三与王武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张三交纳了房款后就居住在该套房子里。张三虽然住进这套房子了,但该房子的产权人还是王武夫妇,张三请求王武协助办理产权证,但王武就是不愿意。张三将王武告到五华法院。

  五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张三与王武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王武及其妻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协助张三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武夫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王武与其妻子未能证明张三是在明知共有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举证不力的后果。并且共有权人李霞并未作为权利人在一审诉讼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根据张三自2004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一直居住讼争房至今的事实来看,作为产权人配偶的共有人应是明知该事实的。于是,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武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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