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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收“进门费”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9:33 云南日报

  昨日,本报报道了装饰公司职员进小区大门要交1元“进门费”的新闻,这个收“进门费”的小区在十里长街,一住户装修房子,装修工每次进入该小区大门时,都要交1块钱的“进门费”,经了解:这1元钱其实是该小区物管向出入小区的装修及推销人员收取的“临时出入证”费用。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据此,我们知道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要依据和全体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产生并且属于一种服务性收费。同时必须进行公示以让全体业主知晓和监督。

  该事件中,具体分析可有两种情况:第一,物管公司收取的“入门费”并不是一种服务性收费,也就不存在和全体业主的约定,更无全体业主的委托,所以从物业服务收费的角度看是不合法的。如这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应当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核定、批准和明示,但是物管公司没有以上的相关程序而私自收取,一样也是不合法的。第二,如果“入门费”是由物管公司私自收取的,再加之没有业主授权,则物管公司就有利用小区公共场所或者设施进行盈利的嫌疑。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由于小区公共场所或者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没有业主的授权,物管公司的这一行为就侵犯了全体业主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同样也不合法。

  柏立诚(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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