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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仨为老宅子闹别扭 “分房遗嘱”算不算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12:0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母亲在世时,为体现了手足之情和尽到赡养义务,三名子女签订协议决定了老宅的分配方案,岂料,因拆迁面积较大的老宅补偿较多,一名主动放弃权利的子女对当初的协议反悔了,导致拆迁协议签不了字,难以补偿。近日,记者接到家住南京鼓楼的一位市民的电话称,他有位亲戚家遇到这样难断的家务事,不知如何办才好。

  这位市民告诉记者,亲戚家有位老人朱老太,膝下有三个儿女,在鼓楼老宅合计200多平方米,老伴过世后,朱老太一直跟老大生活。他们三子女在未与母亲商量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达成了一个关于母亲赡养及祖产老宅的分配协议,还起了一个“题目”,叫做《朱某某的遗嘱》。协议约定:母亲由老大赡养,直至过世,作为儿子的老大分得老宅的一半,女儿老三因生活困难,分得一半,女儿老二自愿放弃对老宅的权利,以表手足扶助之情。2006年12月母亲去世,房子保持现状未作分割,现在老宅所在片区面临拆迁,拆迁办要求兄妹三人均要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以便获得补偿款。为此,老二提出,过去签的所谓遗嘱无效,要求加入对拆迁补偿的分配,否则不签字,事情为此出现了僵持。

  为此,记者采访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萧虹律师。萧律师告诉记者,该案例涉及到三个法律要点。其一,文书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来判断文书的性质;其二,民事法律文书的效力;其三,这类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萧律师称,虽然文书名为《朱某某的遗嘱》,但内容非朱老太拟定,而是由三个儿女自行协商约定的各人对老太太及老宅的权利义务,显然名称与内容不一致。那它是不是一份“遗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批复文件第一条的相关解释,在合同内容与名称不一致时,合同性质应该依据合同内容来确定。因此,这份文书虽名为“遗嘱”,但实质上是一份以朱老太赡养及老宅分割为核心内容,由三个子女约定、对三个子女有约束力的赡养及财产分割协议。

  这份赡养及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呢?在朱老太太没有立任何遗嘱的基础上,三个子女签定协议的行为是有利朱老太太晚年生活的行为,是对三人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权利的预先处分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不具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定情形,因此是有效的。那这份协议何时生效呢?萧律师认为,这份协议在签订之日起关于赡养部分的内容即生效了,但关于老宅分割的内容效力待定,只有当朱老太太过世,没有留下遗嘱,三子女因继承形成对老宅的财产共有关系时,这部分协议内容生效。

  萧虹律师认为,现在朱老太已过世,事实上并没有留下遗嘱,老宅也未作分割,因此,三子女应善意履行过去已签订的《朱老太遗嘱》中关于老宅分割部分的约定,以和为贵,主动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以节约纠纷解决成本。如果产生纠纷且不能协商解决,相关当事人可依据协议,共同或分别到老宅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以确定老宅房产的权利归属,再凭借法院的裁判文书与拆迁办洽谈拆迁补偿事宜。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梅建明 编辑:刘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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