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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外国护照入境须申报临时住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2:30 新闻晨报

  □记者李晓明

  晨报讯因未在入境后24小时内及时申报临时住宿登记,一持外国护照的女士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500元。该女士不服处罚,将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告上法庭。日前,虹口法院对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虹口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吕女士前些年移民国外,加入当地国籍。今年6月1日,她由浦东机场入境,后居住在东大名路的亲戚家中。9月13日,吕女士至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而此时距离她入境已经有105天了。经询问、调查、事先告知后,虹口分局以吕女士未在入境后24小时内及时申报临时住宿登记为由,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吕女士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吕女士认为,从入境至申报前,有关部门并未告知需要进行住宿登记及迟报会被罚款,公安机关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处以罚款,显然不当。自己虽持有国外护照,但在感情上,回上海就是回家,并未特地了解相关规定,而且在亲戚处看到社区民警张贴不久的公示后,即主动前往申报,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虹口分局作为外国人临时住宿地的县级以上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入境出境管理规定的责任者进行处罚。虹口分局根据吕女士的询问笔录、护照等证据,结合入境105天尚未登记的情节,在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后,处以500元罚款,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对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的责任者,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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