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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建管站一原领导昨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2:30 武汉晚报

  控辩双方激辩:收人15万是否构成受贿?

  昨日,市中院审理洪山建筑管理站原副站长鲁某涉嫌受贿15万元一案。庭审中,就鲁某是否构成受贿,控辩双方展开激辩。本案将择日宣判。

  经查明,2004年,鲁某任洪山建筑管理站副站长期间,接受新洲某建筑公司经理徐某15万元现金。该案在洪山法院一审时,鲁某被判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此次是二审。

  15万元是不是“感谢费”?

  控辩双方昨日激辩鲁某接受的15万元现金是否是“感谢费”。公诉机关认为,徐某想委托鲁某的堂兄在一高校承揽工程,并送给鲁15万元,委托鲁将其中5万元送给其堂兄。其余10万用来感谢鲁某平日的关照。

  鲁及辩护人认为,10万元并不是“感谢费”,而是继续送的费用及相关活动经费。因遭到堂兄拒绝,这15万元都在鲁某处。对此,鲁的解释是,徐某曾找自己借过21万元,这15万元是想直接冲抵欠款。

  是否替人牟利成焦点

  公诉人认为,鲁某分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而徐某有多个工地在洪山区。如果徐某的施工工地没拿到“文明工地”称号,就会受到经济处罚。事实上,徐某多个工地都是“文明工地”。公诉人认为,鲁某为徐某牟取了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以改判。

  辩护人则认为,鲁虽然分管文明工地创建,但在具体操作中,申报程序中不需要他事先审批,且“文明工地”称号可以花钱买,获评后也不会带来任何好处。辩护人认为,鲁某无罪,应维持原判。

  记者 刘丰 实习生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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