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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职工档案单位判赔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7:19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悦)70岁的陈老先生花了10年时间寻找自己的档案,却被告知已丢失。由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享有医疗保险等权利,陈老先生将单位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判决单位赔偿3万元。

  陈老先生原是某冶炼厂职工。他说,自己先后被该公司调动并被下属的有色金属厂返聘。当陈先生提出转档案时,却被告知档案已被转入该公司所在地的乡政府劳动科,后经几番周折也没有找到。从1997年初至1999年间,陈先生的儿子多次寻找未果。直到今年6月,该单位才承认其档案已经丢失,并出具了证明。陈先生认为,没有档案,至今他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享有医疗保险等权利。因此,他起诉要求补办档案,索赔10年的各项损失12万余元,并要求单位参照相关规定报销医药费。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说,与陈老先生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从未存放过其档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陈老先生于1988年调往该公司时,其接收了陈的档案。后多次查找未找到,陈老先生的档案已丢失,该公司应给予适当赔偿。法院认为,对陈老先生来说,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要及时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处公司赔偿3万元。RB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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