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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病人摔残获赔4.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9:3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王鑫记者高云君)今年2月,陈某在成都某医院探望病人时在医院电梯口处摔成九级伤残。近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负主要责任,赔偿陈某医药费等共计42032.69元。

  今年2月21日上午8时许,陈某给住院的亲属送饭后,在医院的电梯出口处踩到污物滑倒摔伤,住院治疗23天出院,经鉴定为9级伤残。5月10日,陈某起诉至成华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2585.99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陈的滑倒受伤,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而陈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故判决医院赔偿陈某4.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医院不只为病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二审审判长杨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陈某虽不是医院的病人,但医院还是要承担主要责任。

  一、依照相关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受到保护的是消费者和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无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的场所的人。医院作为对外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对于进入医院的公众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二、陈某称踩到电梯口处的稀饭汤滑倒,并提交了两个证人的证言证明这一事实,医院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陈某是因自身的原因滑倒受伤,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医院说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电梯口处张贴了“小心滑倒”的提示,但即使张贴了该提示,医院也应当保障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不会给公众带来危害,事实上也正是医院未及时将电梯口处的污物打扫干净,给上下电梯的公众带来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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