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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丈夫为啥无权分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0:30 大连晚报

  协议离婚丈夫为啥无权分房

  原来,此房是婚后岳父赠与女儿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尽管离婚系女方有过错,男方也无权分房

  ■本报记者 常可娃

  本报讯 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男方以女方有外遇为由,要求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三分之二分给他,女方却以房屋是父亲赠与为由拒绝分配。

  王某(女)家住甘井子区,今年36岁,2000年10月与李某结婚,婚后与男方家人住在一起。2003年,因动迁补偿,王某父亲得到了两套位于甘井子某小区的住房。其中的一套,王某的父亲通过公证以赠与的形式给了女儿王某。夫妻二人随即搬进了新家。

  今年10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爱人王某与别的男人牵着手在大街上走,李某用手机拍下了两人亲密的镜头。李某尾随二人到一民宅,李某不敢跟得太近,只得在楼下观察,通过声音可以确定两人进了三楼的某一户,李某立刻给王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王某说在单位,李某以孩子在学校出了事故为由,让王某立刻到学校,一会工夫,三楼的一扇门打开,王某慌慌张张地跑了出来,被李某堵在门口。

  事已至此,二人准备协议离婚。但两人在目前住的这套房子的分割上出现了分歧。李某认为爱人背叛了他,而且有证据,就是上法庭他也有理,所以,提出房子的三分之二应该归自己所有。而王某则认为,房子是父亲给自己的,公证书上写得非常明确,只赠与王某个人,没说还有李某的份,因此就算自己有问题,这房子也不应该有李某的份。

  昨日,王某找到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艳律师。刘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后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那只能是受赠人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无权分割的,这与离婚的过错没有关系。本案中的房屋就属于这种情形。所以,离婚时李某无权要求分割房子。除了赠与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任何一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若遗嘱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属于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也属于婚后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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