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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一肇事车主将伤者在医院闷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4:06 杭州日报

  

萧山一肇事车主将伤者在医院闷死
20日早上,加护1的7号房被医院贴上了封条。

  通讯员毛莉玫 热线记者 张龙 报道

  见习记者 王一 摄

  萧山中医骨伤科医院4楼的重症监护中心加护1-7号病房,前日凌晨6时左右,值班医生发现房间里收拾得很干净,躺在病床上的丁志灿老人已经断气,嘴角泛起一片淤痕。

  经检查,丁志灿老人死于窒息。

  老人被撞成重伤,司机全责

  丁志灿,76岁,萧山楼塔镇人。

  9月18日上午,正下着阵雨,老人经过一个三岔口时,被一辆中型货车撞倒在地,车主为楼塔镇管村村民章某,司机是31岁的小伙子李金洋,河南人。

  他们立即将老人送到医院,因伤势过重,老人整条左腿被截肢,右腿和腰部粉碎性骨折。

  经抢救,老人生命体征平稳。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货车司机李金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李金洋不辞而别,甩手回了河南老家。作为机动车车主,章某、章某某夫妇要承担丁志灿老人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理赔部分待医疗行为结束后向保险公司结算)。

  凌晨老人被闷死在病床上

  在医院监控录像中,当天凌晨4时30分左右,一男一女进入病房,男子很快离开,女子随后不久离开。当天下午,警方在新塘街将犯罪嫌疑人章某某抓获。

  警方通报:

  原来,章某某接到院方催要医疗费用的通知,心情极度焦躁,晚上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觉。前天凌晨4时左右,便起床决定要去医院看看。

  半个小时后,章某某的弟弟开车将她送到病房。弟弟进去后感觉不舒服,就下楼去等。章某某一个人留在病房里。

  这时,丁志灿已经睡着了。看他脸上很脏,章某某觉得恶心,拿了片卫生纸帮他擦了一下,但擦不干净,于是拉起棉被将老人的脸盖住。

  想到老人入院已经两个月了,医疗费用花了7万多元,章某某的情绪越来越糟:再这么下去,自己迟早要被拖累死。

  章某某先后两次走到病床前,用棉被蒙住丁志灿的头,将其闷死。

  目前,章某某已经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延伸阅读:

  救他,不如让他死的背后

  与萧山章某某闷死车祸中伤者相类似的,是媒体不断曝光的二次碾压至车祸者死亡的事件:

  2007年1月11日下午,在郑州市未来路黑朱庄村口,一位7岁名叫许翱翔的小学生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货车挂倒并碾压致死。据目击群众讲,该货车肇事后二次碾压,造成该学童死亡。

  2006年12月23日下午,在成都川陕公路成都军区总医院路口,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母亲载着10岁儿子在此过街时,被一辆左拐的卡车撞倒卷进车底;母子二人,当时受伤都不重,然而,二次碾压将男孩当场轧死,妇女压成重伤。

  2006年4月10日下午4时,在四川新津县武阳西路,69岁的邵国安被一辆蓝色的桑塔纳撞倒后,桑塔纳副驾驶位置的一名男子伸出头看了看地上的老人,却没有下车。很快,桑塔纳倒车,径直退向地上的老大爷,将尚在路上挣扎的老人当场轧死。

  2006年4月4日上午,台州一位老人在小区门口散步时,被一辆正在倒车的帕萨特撞倒,令人震惊的是,小区的监控录像显示,肇事司机不但没有下车救人,反而连续五次反复开车碾压老人,直至老人死去。

  ……

  接连出现的此类恶性案件,给公众的心理与情感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同时也严厉拷问着国人的生命意识,更进一步的是,它引发了我们对现行法律与制度的冷静反思。

  不论肇事司机逃逸或对伤者进行反复碾压,还是萧山章某某将抢救过程中的重伤者在医院闷死,不外乎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车祸赔偿制度,撞死人所导致的赔偿金额既可能高达百万元,也可能低至几万元,但是,车祸致残的赔偿金额却难以预判,严重的情形下,车祸致残的赔偿可能成为一个无底洞,民间所说的“撞伤一条腿,搭上一辈子”道出的就是这一现状。正因为客观上存在着这样的赔偿制度,司机中间就流传出一句近乎冷血的“箴言”:撞伤不如撞死。受到这一狡智的引导,少数司机在面临严重的民事责任时,漠视生命的至高价值,做出了漠视生命、泯灭人性的残酷选择。

  据2006年4月2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法律意识的淡薄让人们的道德意识沦丧在车轮之下,一位出租车司机甚至还算了一笔账:

  以受害人为北京市城镇居民为例,假设肇事者负全责,将事故赔偿分为受害人死亡和全残两种情况来分析,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对居民收入及工资水平的最新统计,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去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53元,20年共计35万多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计算20年。去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万多元,假设受害人有一个刚出生的孩子,18年就是23万多元。

  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去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808元,6个月就是16404元。

  以上共计60余万元,加上精神抚慰金和其他费用,总赔付额将达七八十万元。

  然而,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全残,残疾赔偿金同死亡赔偿金,仍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共计3530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变,仍为238392元。此外,还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很显然,对肇事者来说,受害人因伤致残比起死亡的后果来需要承担的费用要多得多。如果受害人长期“卧病在床”,肇事者要赔偿的金额,将比受害人死亡多出两到三倍,甚至高到数百万元。

  正是因为这个,再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道德意识的沦丧,让一个个“撞伤不如撞死”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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