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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称自杀事件与房屋买卖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7:2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袁京)备受媒体关注的“凶宅”案昨天在朝阳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因原告李先生在上次开庭时曾提出向警方调查取证的申请,法官此次出具了一份来自花家地派出所的证明,证实涉案房屋在去年12月曾有一男子跳楼身亡。经鉴定,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死亡。

  今年3月,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望京望花路西里的房屋。随后一位朋友告诉他,此套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现场惨不忍睹。经过交涉后,房主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因此,李先生告上法院,索赔购房差价、在外租房等经济损失7.7万余元。9月14日,该案在朝阳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方称“房内没有发生过任何刑事案件”,原告申请法庭向警方调查取证。

  针对警方的证明,被告房主的代理人昨天在庭上表示,经证实死者是自杀,所以原告所说的“房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现场惨不忍睹”的理由并不存在。“而且这套房屋在产权、质量上均没有任何瑕疵,所以被告没有过错。”自杀事件与房屋交易本身没有必然联系,所以也没必要跟原告讲明。

  “尽管不是凶杀案,但仍属于非正常死亡事件,让人‘犯忌讳’。”原告律师表示,被告故意隐瞒了房内曾发生的自杀事件,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选择,这一做法违反了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

  “我认为,卖方有责任把房屋的真实情况让买方知道,由他自己选择是否购买。”原告李先生表示,如果事先知道绝对不会买,因为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样,妻子自从知道此事后就不敢一个人居住。

  庭审过程中,被告坚持不同意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B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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