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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五小”企业需全面发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9:52 中国环境报

  王正科

  “五小”企业是指小水泥、小钢铁、小造纸等生产规模小、能耗高、工艺简单、产品质量差、设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小型工业企业,属国家明令淘汰的对象。笔者认为,关闭“五小”企业要统一思想,强化监管,形成合力。同时,还要淘汰与发展并重,妥善做好关停企业的人员安置。

  “五小”企业关闭的工作非常难推进,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在认识上,不少基层干部认为这些小企业建立起来不容易,况且还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安排就业,关停后损失太大;还有的认为,可以先发展后治理,因此,在整顿力度上偏软。第二,各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行动中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整治合力。第三,“五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是由集体、个体投资或群众集资兴办的,员工基本上是当地群众。所以,部分投资者和群众对整治工作有抵触情绪。第四,部分企业长期负债经营,关停后银行贷款和外债将形成新的呆账、死账。

  笔者认为,关停“五小”企业,首先,要大力宣传清理整顿“五小”企业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各级干部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同时,也要使投资者认识到,使用落后的生产设备势必导致企业被淘汰出局。

  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关闭“五小”企业靠单个部门的努力不可能达到目的,必须相互协调,形成整治合力。对这些企业,国土部门不办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不办排污许可证,公安、物资部门不提供火工产品,银信部门不提供贷款和账户,质监、工商部门在市场上查缴其产品。对已经关停的“五小”企业,要强行炸封、拆除生产设备,并进行定期回访、督察,严防已关闭的“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关闭企业重新开展生产的,要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对在整顿行动中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带头聚众闹事、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要积极调解处理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关闭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制定方案,把整顿工作同本地实际结合起来。要鼓励规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收购等形式加速“五小”企业的淘汰步伐;对被关闭的“五小”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兴建新的项目,应当采取一些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要妥善安排人员分流,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湖北省南漳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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